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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法逐條釋義:第二卷保險契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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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89862556993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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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朝國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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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照出版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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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1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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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3.00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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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K$ 299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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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 細 資 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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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BN:9789862556993叢書系列:法律學習研究.商事法?規格:精裝 / 808頁 / 15 x 21 cm /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.商事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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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 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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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/教科書/政府出版品 > 法政類 > 法律 > 商事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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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 容 簡 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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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余決定編撰一套依循條文分類之保險法專書,時光匆匆已數載,而今第二卷於焉完成,堪為樂事,本書延續第一卷的方式,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的第二章「保險契約」為釋義。
保險法第二章「保險契約」乃規定通則、基本條款、特約條款之規定,以條文體例觀之,本章規定應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均有適用,然細查條文內容,卻有條文應僅適用於財產保險者,如保險法第49條;有條文與保險法其餘條文重複規定者,如保險法第50條,顯示我國保險立法上有欠嚴謹。
余之所以決意編撰本書,並不僅為整理自身對保險法研究,更望廣集各家學說,使讀者透過本書,在單一保險爭議問題上能同時博覽不同學說看法,對如何解決爭議問題也有較清晰的認知。
正如同第一卷所言,法律隨著時代變遷有所更易,學理論述亦非恆久不變,盼望本書能成為保險爭議問題的討論平台,各家學說頭角崢嶸、百花齊放,方能使我國保險法理論日新又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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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 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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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序�
作者簡介
第四十三條�保險契約之要式性
保險契約要式性爭議之探討�4
保險單與暫保單之地位�17
保險契約之成立�26
第四十四條�保險契約之簽訂
保險契約用語之解釋�36
保險契約要約承諾之認定�38
契約撤銷權�44
利害關係人之範圍�45
第四十五條�為他人訂立保險契約
本條適用之險種�59
與其他條文比較�76
第四十六條�由代理人訂立之保險契約
保險契約之訂立�81
代理訂立保險契約�84
第四十七條�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
行為主體�100
利益所代表之意義�106
第四十八條�共保條款
共同保險之定義�118
共同保險之種類�118
保險法第48條之構成要件、適用範圍與相關爭議�128
第四十九條�保險之契約方式與抗辯之援用
保險契約的分類�141
保險契約是否為有價證券�145
保險契約之轉讓�149
第五十條�定值與不定值保險契約
保險金額�159
保險價額(值)�159
不定值保險�161
定值保險�164
第五十一條 保險契約因危險不存在之無效
追溯保險�177
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�187
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�191
第五十二條�受益人之確定
契約利益之歸屬�205
本條適用之險種�206
與保險法第18條之比較�222
與保險法第45條之比較�224
第五十三條�保險人之代位權
保險人之代位權�231
保險代位之本質�238
保險代位之要件�255
保險代位與再保險之關係�259
第五十四條�強制規定之效力與保險契約之解釋
絕對強制規定�272
相對強制規定�280
通知義務�280
據實說明義務�287
停效、復效�290
保險契約之解釋原則�294
不明確條款�296
合理期待原則�299
第五十四條之一�保險契約之內容控制
內容控制原則�311
定型化契約條款�313
消費性契約�317
相對強制規定�325
誠實信用原則�328
因果關係限制條款�332
損失發現期間條款�334
報警義務條款�336
第五十五條�基本條款應記載事項
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與保險契約效力之關係�344
第55條各款之分析�348
基本條款與特約條款之探討�357
第五十六條�變更或恢復效力之通知
保險契約之變更�371
保險契約停止效力之原因�381
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與保險人之承諾的性質�384
第五十七條�怠於通知之解約
通知義務之性質�397
保險契約通知義務違反之效果�398
要保人、被保險人、保險人之通知義務�401
第五十八條�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
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人�415
通知之方式與期限�423
保險人主動告知義務之探討�430
保險事故發生後通報憲警之意義�433
保險事故發生後特定資料的提供�437
第五十九條�危險增加之通知
主觀危險增加�452
客觀危險增加�452
危險增加的通知時點�455
危險增加通知的法律效果�460
第六十條�危險增加之效果
第60條之行使主體�472
要保人之權利�481
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�483
保險人之危險已增加情形�487
第六十一條�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
本條適用之主體為誰�496
本條所列三款分析�498
第六十二條�當事人不負通知義務之事項
本條之要件�513
通知義務和說明義務分析�515
本條於實務之適用案例�528
第六十三條�怠於通知之賠償
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權�545
所謂未在期限內通知�547
與第57條和第64條之關係�551
第六十四條�據實說明告知義務
據實說明義務規範內容�562
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�583
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相關爭議問題�591
第六十五條�保險契約上權利之消滅時效
本條性質係消滅時效�617
保險法消滅時效起算點�618
消滅時效不得合意延長�630
第六十六條�特約條款
特約條款制度之繼受�640
我國法之特約條款�643
保險實務上之特約條款�650
第六十七條�特約條款之內容
特約條款之內容�721
特約條款與據實說明義務之關係�740
第六十八條�特約條款之效力
特約條款之履行義務人�748
違背特約條款之意涵�749
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�753
第六十九條�特約條款效力之例外
理論依據�773
情事變更原則於特約條款之具體實踐�775
索�引�7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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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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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序
懵懂當年赴西行,奧德兩國映身影。
埋首書巢豈無趣,僅為奘公夢裡遇。
當年揮劍已成拂,殘篇斷簡無人鼓。
幻眾皆私本自然,唯藉保險共助短。
離相佈施本來意,為他為己兩相宜。
愛人如己應踐行,情與義理遠不聆。
法制貫徹為正道,平衡施受兩邊贏。
無漏善法不可得,有餘惡法不可取。
善惡二法存乎心,心隨世情卻無檠。
隨順萬緣無自性,慈悲恆存現真情。
誠信原則名為諦,對價平衡乃是根。
要保諸因非我度,填補損害方為果。
濫用保險共所患,故應道德風險防。
標的分明理暢順,皂白不分雜染遁。
薄紙一張似無價,生命更甚最為要。
我於三十攜卷歸,至今遠過半百時。
回首學涯無盡課,妄得虛名有慚色。
自知力孱氣餒心,老幹新枝爭華言。
非為青史留名冊,只嘆昔言無人嘖。
廣蒐各家犖犖言,理事參錯辨深淺。
學子窮年獻心血,墨痕猶?方寸間。
法門無邊誓願學,捨廣抱一亦不缺。
任他虛雲千萬變,保險濟人何須勸。
無始苦集煩惱障,天威難測莫自斷。
消災除厄一善漚,薄捐可化萬人愁。
貴賤貧富無分別,錙銖必有平等緣。
我相人相眾生相,相相分明招福樣。
說文解字豈我願,繚繚是非費閒卷。
縱橫過去與未來,當下不敵過塵儕。
倦馬那堪又天涯,迆迆迒跬為誰改。
他日若有同道人,攜手駢創無憂園。
共善究竟遙無期,滾滾諸賢盼共進。
若有不吝指我失,萬言無盡三匝恩。
江朝國
2011年11月1日 台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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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 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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